上一页|1|
/1页

主题: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开发商们条条中弹

发表于2014-04-15

一、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订款。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变相提前预售。(看看那些认购、登记的、vip的楼盘有那几个是在许可证拿到前不收的。)3月1日后调查发现有存在上述行为的,立即启动处罚程序按照规定依法查处,同时企业信用分值扣减10分,2014年资质检查列入红色,按现行资质许可的条件、程序、标准,重新核查其资质情况。

二、完整公示所售项目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在项目销售场所(售楼部)的醒目位置真实清晰公示以下相关证件信息:企业情况信息;项目情况信息;楼盘预售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有的楼盘为了藏着信息都没有,有的只有个别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每少上述一项证件材料,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虚假一项信息扣减信用分值5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行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包括消防门、防盗门、对讲系统、监控设备等已安装配套设施费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委托或变相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搭车或强制追加收取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法律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办服务的,应向购房者标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引起群众信访投诉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按一个信访投诉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

四、规定按期对外开盘销售和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一次性公开所批准的全部房源信息,不得有、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呵呵呵)预订的房源10日内必须通过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企业统计人员要将当月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数据准确统计到报表。巡查中发现未按期对外开盘销售或公布全部房源扣减诚信分值5分;未按期签订合同、登记备案或准确统计数据的,每宗扣减诚信分值2分。

五、要求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以及承担《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各项质量保修责任。因具体原因造成无法履行的,应主动积极与购房者协商解决方案,或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因面积差异不结算、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不具备交房约定条件、规划设计擅自变更、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未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处理,并将整改情况经投诉人同意确认后书面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及时有效处理群众信访投诉的,按一个信访投诉案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

发表于2014-04-15

这个莆田怎么样大家都心知肚明呀,大家说有几个开发商是正常走程序的

发表于2014-04-16

哇塞,这下知道了把,举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