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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买卖“不可抗力”的范畴界定

发表于2015-02-03

  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对双方对于“销售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导致逾期交房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了明确约定。但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若将因“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施工方案导致工期顺延”也列入了不可抗力范围,如因此缘故造成交房延期的,开发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你就要注意了,这是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

  对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范畴的约定,通常应依法予以严格确定而不得随意逾越。

然而, 在房产交易实践中,一些开发商却对“不可抗力”的范畴进行了任意解释、延伸和扩张,从而达到免除自己理应依法承担的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的目的。比如:有的 开发商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注解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还把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也一并归入“不可抗力”;

  而在有的合同中,开发商不仅把自己的疏忽或过错、如读者刘先生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施工方案导致工期顺延”以及“对市场变化判断不准确、决策失误或是建设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等统统归属为“不可抗力”;而且还把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的气候影响、政府行为等归属为“不可抗力”,而这些被开发商擅归为“不可抗力”范畴的情形,明显违背相关法律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应给予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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